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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被冤枉之后

1999-07-13 来源:生活时报 摘自《昨天的心情》 何志云 我有话说

儿子上四年级时,一次和同学一起回家,同学在路边的小卖店偷了些吃的。第二天店主找到学校,认出了这个同学,事情就败露了。老师找这个同学谈话,同学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:不仅是儿子让他偷,还在外面替他放风,偷来的东西也全给了儿子。老师几次找儿子谈儿子什么也不说,只是哭,老师就把我找去了。

我能说什么呢?按照“无罪认定”原则,除非校方和店主有证据,儿子其实是不必自我辩解的。但国内尚未通行这一原则,儿子便只好认真面对。好在和儿子能平等对话,等儿子回到家里,就问起这事,儿子把过程全告诉了我:原来他和同学在小卖店门口分了手,他在汽车站等车,车快来的时候同学才跑来,给了他一片鱼干。我对儿子说,这件事只有你们两个是当事人,除了你自己把它说清楚,没有人能帮你,这是第一;第二,同学说都是你的事,你除了说清楚外,还要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,否则,老师凭什么非相信你?事后听老师介绍,儿子几次去找他,第一次还是一张嘴就哭,第二次好些了,说一句“老师,那件事我真的不知道……”又说不下去了。直到第三次,才断断续续地把过程说完。老师说,一开始我们就知道这事不是他干的,那同学过去就出过类似的事,但他总得说一说吧。我说,学校做得没错。

儿子回家时神色轻松,说,何志云,我把那件事跟老师说清楚了。我说,那好啊,今晚我请你到外面吃饭,庆贺一下。吃饭的时候,我没说我见过老师,只说,我清楚你不会干这事,但是,一个人遇上点委屈是难免的事,再觉得委屈,也得靠自己说清楚。“说”,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,也是人最基本的能力之一。遇到事情,能不能靠自己面对和解决,和是不是真偷了东西相比,我觉得更加重要。经过这件事,我想,儿子一定能懂我的意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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